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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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谁来赔偿
法院:顺序在前有能力的监护人担责
徐冬云 杨群芳

  两个不到十岁的小孩在家门口玩耍时,不幸被人用菜刀砍致一死一伤。而伤人者李某经公安机关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小孩的父亲岑某将李某及其女儿李业(化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李某赔偿近30万元,并判决如果被告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由其女儿李业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被害者父亲:凶手女儿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小孩的父亲岑某得知“凶手”李某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意味着伤害自己小孩的人将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岑某认为,虽被告李某因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免除刑事处罚,但在民事上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李某与其前妻早在15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一直没有再婚,李某的父母亲也已经去世,目前他唯一的亲人是女儿李业。岑某认为,李业就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伤人者女儿:自己非监护人不愿作出赔偿

  案子审理过程中,李某和他的女儿李业都没有出庭答辩,李业仅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1993年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她的父亲早在15年前已与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李业认为,李某离婚时,是由李某的父亲作为他的监护人,后李某的父母亲去世,李某一直没有明确的监护人;而且父母亲离婚后,她也一直是与母亲共同生活。因此,自己并非监护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慈溪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致伤被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监护的监护人的顺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实施侵害行为时,并无明确的监护人,故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慈溪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3991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赔偿款从被告李某本人的财产中支付;如被告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由被告李业作为监护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